(2015)临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尤娜与谢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尤某某。被告谢某某。原告尤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永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某、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某某诉称,婚前相互了解少,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且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生活不关心、照顾。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孩子,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54000元。被告谢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1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22日生一男孩谢某甲,现孩子由原告抚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8月10日原告认为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离家出走,再未回家生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户口本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证实双方婚姻经过、生育子女及夫妻之间曾发生矛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形式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无原则性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被告亦有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尤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永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