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世强诉被告王青松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强,王青松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罗世强,男,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王青松,男,四川省富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世强诉被告王青松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世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青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世强撤回对被告王青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罗世强负担。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