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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世强诉被告王青松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强,王青松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罗世强,男,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王青松,男,四川省富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世强诉被告王青松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世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青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世强撤回对被告王青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罗世强负担。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