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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美恋与被告王恋、王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016号原告何美恋,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黄振来、谢彬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恋,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吴江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泉,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恋与被告王恋、王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美恋以起诉的被告身份信息有误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美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美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美恋负担。审判员张丽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郑锦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