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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莫卫翔与谭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卫翔,谭柳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50号原告莫卫翔。委托代理人黎明,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柳东。原告莫卫翔诉被告谭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柳文,与人民陪审员田梅、杨春鸿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苏婕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卫翔的委托代理人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柳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卫翔诉称,2014年5月4日,被告谭柳东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1000元,承诺借款在2014年12月4日前归还,原告于借款当日将20000元交付给被告谭柳东后,被告谭柳东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自2014年9月4日起被告谭柳东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未能将借款本金归还原告。原告多次催索未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两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如下书面证据:1、2014年5月4日的《借条》一份;2、2014年5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据1-2共同证明被告于2014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现金2万元,并约定2014年12月4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双方约定月利息10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证人出庭的申请,要求证人胡某出庭作证。经查,胡某原为本案被告之一,原告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胡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证人胡某与被告谭柳东系朋友关系,其在该笔借款中作为谭柳东的担保人,并在借条上签字。因此,胡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胡某出庭证实原告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谭柳东20000元,并承诺每月支付1000元利息的事实。被告谭柳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为被告谭柳东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均以采信。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可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5月4日,被告谭柳东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于借款当日将20000元交付给被告谭柳东后,被告谭柳东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该借款在2014年12月4日前归还。现原告以被告自2014年9月4日起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未能将借款本金归还原告为由,诉至本院,引起纠纷。另原、被告虽未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但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1000元,被告在借款后也按时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但从2014年9月起未按时支付利息。证人也出庭证实被告承诺每月支付1000元利息的事实。故本院确认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已充分证实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未能按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偿还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由于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息1000元已超过法律许可范围,现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柳东偿还原告莫卫翔欠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3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韦柳文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苏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