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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潼关县宽兴拌合厂与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潼关县宽兴拌合厂,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潼关县宽兴拌合厂。公司地址:潼关县城关镇下屯村。法定代表人关宽兴,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公司负责人郑招仁,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潼关县宽兴拌合厂与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混凝土货款786285元,及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1662元、申请执行费10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银行、房产、车管、工商四部门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