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桂冲与刘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冲,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黄桂冲。被执行人刘兵。本院在执行黄桂冲申请执行刘兵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靖民一初字第3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黄桂冲支付赔偿款8718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兵无银行存款,无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