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152号原告朱甲,男。被告王某,女。原告朱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甲,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甲诉称,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孩子还小,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3日生育一女名朱乙。婚后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原告朱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朱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甲负担。本判决已于2015年8月14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