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7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远治诉被告张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远治,张远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612号原告吴远治,住晋江市。被告张远霞,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远治诉被告张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9835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8月13日,原告以“原、被告通过庭外自行协商,被告承诺将暂先返还部份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已通过庭外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远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昌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