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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孟广顺与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孙习林、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广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孙习林,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秦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孟广顺。被执行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孙习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习林。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法定代表人燕春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海燕。本院在执行孟广顺与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孙习林、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扣押被执行人秦海燕鲁EU79**宝马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广瑞路以北房产一处,产权证号20112186;查封被执行人孙习林、秦海燕共同共有的位于广饶县东方丽景小区19号楼东五单元三层东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20091805;查封被执行人孙习林名下鲁ETA6**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鲁EG61**天籁轿车一辆、鲁EV72**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秦海燕名下鲁ENA7**别克轿车一辆、鲁EX70**大众轿车一辆、鲁E9E2**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现对被执行人秦海燕鲁EU79**宝马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燕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