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朝亮与徐杰赔偿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朝亮,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36号申请人林朝亮,男,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杰,男,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林朝亮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杰给付赔偿款8746.20元,诉讼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该和解协议履行了案件款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恢字第00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