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浙江泰明光伏有限公司与苏州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明光伏有限公司,苏州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837号原告浙江泰明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工业园区茶场片区银川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建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干,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进尧。被告苏州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陆正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为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明光伏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明光伏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明光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明光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泰明光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