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宝宏与张娟娟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宏,张娟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宏,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富县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所干事,现住富县茶坊副食加工厂院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娟娟,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沙梁社区居民,现住富县茶坊镇富华苑小区。委托代理人张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宝宏因与被上诉人张娟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宝宏与被上诉人张娟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宝宏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宝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宝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南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