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宋发本与周万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发本,周万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宋发本,男。委托代理人:宋丽,女。被告:周万启,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宋发本与被告周万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发本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下落不明,故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发本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宋发本承担。审 判 长 董文革代理审判员 王宵天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