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6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涛与朱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朱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6879号原告张涛,男,1981年9月7日出生。被告朱宏明,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朱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涛负担三百二十五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