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朱某某,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宁某某,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于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