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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朱某某,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宁某某,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于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