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685、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樵彬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685、656号原告樵彬。被告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7号。法定代表人甘汉华,局长。被告二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法定代表人许勤,市长。委托代理人张伟,系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梁志卫,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樵彬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两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樵彬撤回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共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煜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