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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沙朗分公司与毛宇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沙朗分公司,毛宇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20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沙朗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代表人:王中强,区域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剑雄,该公司员工。被告:毛宇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沙朗分公司诉被告毛宇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沙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为145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沙朗分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沙朗分公司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