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伟胜与高树清与高国威、史亚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树清,黄伟胜,黄瑞意,高国威,史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树清,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曾燎原,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胜,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梁明辉,广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庆娜,广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黄瑞意,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高国威,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史亚女,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高树清因与被上诉人黄伟胜、原审被告黄瑞意、高国威、史亚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伟胜(甲方、出借人)与高某(乙方、借款人)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生意急需周转向甲方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借款用途为自用;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还款的,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借款利息按每月2分给甲方。按银行同类利率的4倍计算;(2)乙方须向甲方按每日支付百分之一违约金,直到还清全部借款、利息给甲方为止;等。同日,高某立下《借款借据》,载明“今有高某本人向黄伟胜先生借到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将借款归还。”,落款处有借款人高某签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借款人联系电话,借款担保人处有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签名及三人的手指印。同日,高某立下《收款借据》,载明“兹收到黄伟胜借给本人高某身份证号码440105196801280011转账/现金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元)”,落款处有收款人高某签名,收款日期为2013.3.10,该《收款借据》下方空白处有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签名及三人的手指印。另查,高某与黄瑞意于1990年3月23日登记结婚,黄伟胜、黄瑞意、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均确认高某于2014年4月1日死亡,黄伟胜确认高某向其借款时黄瑞意没有在场。黄伟胜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黄伟胜的建设银行帐户对帐单,拟证明黄伟胜在2013年1月21日支付10万元借款给高某;2、黄伟胜与妻子李某甲的结婚证,拟证明黄伟胜与李某甲为夫妻关系,黄伟胜让妻子李某甲代为支付部分借款;3、李某甲代黄伟胜支付给高某40万元银行凭证三份,详细为(1)2012年12月28日转帐至高某银行账户22万元,(2)2012年12月31日存入高某银行帐户8万元,(3)2013年1月26日存入高某银行帐户10万元,合计40万元;4、李某乙出具的委托付款确认书及李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5、李某乙的银行对帐单,证据4、5拟证明李某乙受黄伟胜委托共向高某支付借款21万元,具体为(1)2013年1月20日转帐5万元;(2)2013年1月22日转账2万元;(3)2013年2月3日转帐3万元;(4)2013年2月26日转帐3万元;(5)2013年6月10日转帐8万元;合计21万元;6、由派出所提供的高某个人资料,证明高某与黄瑞意为夫妻关系,同时证明高某在2014年4月1日死亡的事实。黄瑞意、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对黄伟胜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其称高某的账户其一直没有找到;对证据2、3没有异议;对证据4-5由于其不清楚故无法确认;对证据6予以确认。黄瑞意、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出生医学证明,证明高某与他人重组家庭并生有私生子的事实,证明高某背叛家庭,不尽丈夫、父亲义务;2、护照;3、往来港澳通行证,证据2、3证明高某频繁出入澳门从事赌博的事实,证明高某举债的非法性和个人性;4、祐赢押票,证明高某在澳门十六浦娱乐场对面进行典当抵押,说明高某到澳门的目的是赌博;5、会员卡,证明高某曾为澳门金沙赌博场所高级会员(经常参赌积分较高)的事实;6、常住人口资料,证明高某的“二奶”户籍资料说明高某存在重婚的事实;7、2014年3月17日史亚女的报警回执,证明高某被债权人追债和强迫签名而导致报警处理的事实;8、收据,证明高某到处举债的事实;9、证人陈某乙、史某的证明及身份证,证明高某惯赌,包养“二奶”,与妻子黄瑞意分居达六年的事实;10、民事起诉状及法院开庭笔录,证明黄瑞意2013年底起诉离婚过程中查明了高某赌博,包养“二奶”,长期不归家,夫妻关系恶劣及回迁房前身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11、仲裁申请书;12、民事起诉状4份,证明本案黄瑞意曾经因为高某举债事宜被别人起诉的事实;13、区志培的证人证言。黄伟胜对黄瑞意、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因为只有复印件,所以无法确认,而且与本案无关;证据2、3真实性确认,但是从证据2、3出入境记录可以看出,最早去澳门的时间是2013年8月份,黄伟胜是在2013年上半年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借款,所以高某去澳门与本案无关;证据4没有高某的签名,与本案无关;证据5、6与本案无关;证据7可以看出报警回执的时间是2014年3月18日,是本案借款到期后才报警,而且黄伟胜从来没有收到警察的传讯,该报警回执是黄瑞意、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意图推托造出来的假象,而且高某与其妻子的离婚也是假离婚;对证据8不予确认,也有可能是高某或者高某的家人相互掩饰高某借贷的事实,而且与本案无关,该证据中两个转账日期居然是一样的,所以收据有造假的成分;证据9,证人证言具有片面性,不是完整的事实,与债务承担无关;证据10,其认为是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所以黄瑞意和证人的陈述是互相掩饰,而且高某在离婚诉讼中死亡也不能形成判决,没有生效判决认定,并非有效证据;证据11,由于没有应诉通知或者传票作证,所以真实性无法确认,而且仲裁协议的时间后于高某死亡的时间,是无效的仲裁协议,而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2真实性确认,但是涉及其他债务,而且暂时没有作出判决书,对四份起诉状中的内容不予评价,但是与本案无关,债务是否真实我方无法确认。周某在起诉状中陈述派人上门追讨,不排除其他债主有过激行为,黄伟胜与高树清是朋友所以从来没有上门追讨,其他债务的行为与我方无关;证据13,区志培在证人证言中陈述不愿意到庭作证,而且证人不愿意到庭作证的理由不是法定理由,所以该证人证言是无效证据。被上诉人黄伟胜在原审时的诉讼请求为:1、黄瑞意、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向黄伟胜连带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和利息(从首笔借款支付之日即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58036元;2014年1月1日后的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黄瑞意、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2、黄瑞意、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高某向黄伟胜借款700000元,有黄伟胜与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高某出具的《借款借据》、《收款收据》及资金往来银行凭证为证证实,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至于黄瑞意、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抗辩认为高某的涉案借款为赌债,因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利息问题。黄伟胜与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对上述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黄伟胜主张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的利息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利息应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即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涉案合同约定高某延期还款则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利息按银行同类利率的4倍计算,现黄伟胜主张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高某与黄伟胜之间的上述债务是否属于高某与黄瑞意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黄伟胜确认借款时黄瑞意并不在场,黄伟胜亦无法举证证明黄瑞意有共同借款的事实。虽然黄伟胜表示高某借款是用于生意周转,生意周转的收入会用于家庭生活,但是本案既无法认定黄瑞意与高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无法认定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及家庭分享了该笔借款所带来的利益,且高某在《借款合同》上写明借款用途为自用,该笔债务不应当认定为高某与黄瑞意的夫妻共同债务。黄伟胜以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黄瑞意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是否需要对高某与黄伟胜之间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借款担保人处签名,亦在《收款收据》上签名,虽然其称签名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应对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中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黄伟胜清还借款70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利息给黄伟胜。二、驳回黄伟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0元,由黄伟胜负担3214元,高树清、高国威、史亚女共同负担9866元。原审法院判后,高树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显示黄伟胜已经支付或足额支付了其与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70万元出借款。第一,《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70万元,但是黄伟胜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本人、其妻子及李某乙分多笔向高某支付了71万。第二,黄伟胜与李某乙签订《委托付款确认书》的时间是2013年6月30日,其中最后一笔(8万元)的转账时间是2013年6月10日。李某乙向高某支付的21万元未经高某确认是否属于黄伟胜的出借款。第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收据》签署时间同为2013年3月10日。第四,高某已经于2014年4月1日突然去世。从以上事实可知,《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收款收据》是在黄伟胜本人、其妻子及李某乙分多笔向高某支付了71万元的一系列支付时间的中间,借款金额与支付金额不一致,《收款收据》签署前未足额支付70万元出借款,之后的2013年6月10日李某乙向高某支付了8万元,这都表明与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不符,上述一系列支付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借款真实性存疑。黄伟胜显然是拼凑了相关证据拟证明其已经向高某支付了70万元出借款的事实,但漏洞百出。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在高某已经死亡,借款事实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未依法传唤李某乙出庭调查证实有关事实,就认定李某乙向高某账户支付的21万元就是出借款有违程序正义。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令高树清及高国威、史亚女连带向黄伟胜清偿借款70万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利息给黄伟胜,显属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高树清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本院判令:一、撤销原审法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依法驳回黄伟胜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黄伟胜负担。被上诉人黄伟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服从原审判决。原审被告黄瑞意述称:服从原审判决。但借款是个人行为,应当以高某个人遗产偿还。原审被告高国威、史亚女述称:不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庭询时,黄伟胜向本院申请证人李某乙出庭作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李某乙陈述称,其接受黄伟胜的委托,共向高某转账5笔款项共计21万元,上述款项来源均属于黄伟胜。对于该证言,高树清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人证词是在黄伟胜引导下作出的。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黄伟胜与高某之间的70万元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二、高树清是否应对高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针对争议焦点一,首先,黄伟胜主张其向高某出借70万元,有其与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高某出具的《借款借据》、《收款收据》、银行资金往来凭证、李某乙的证人证言,足资认定。其次,虽然高树清主张黄伟胜是拼凑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向高某支付了70万元款项,但是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理据不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后,虽然高树清主张案涉款项为赌债,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高某有赌博的恶习,无法证实本案案涉借款70万元系因赌债产生,故对于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黄伟胜与高树清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针对争议焦点二,高树清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借款担保人处签名,亦在《收款收据》上签名。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地知道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高树清虽然主张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字,但是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案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收款收据》的签订日期均为2013年3月10日,高树清主张签字时曾受到过胁迫,当天却又未曾报警以保障权利,故高树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中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连带保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高树清对于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高树清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高树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灯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思婷徐施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