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田鑫诉被告姬淑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鑫,姬淑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田鑫,男,1992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姬淑云,女,1966年7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鑫诉被告姬淑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田鑫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姬淑云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退还原告田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宝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