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谢瑞英、谭燕莹、谭棋烽与李新保、莫宏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瑞英,谭燕莹,谭棋烽,李新保,莫宏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谢瑞英,女,1950年7月,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谭燕莹,女,1983年3月,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谭棋烽,男,1981年1月,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李新保,男,1973年4月出生,住广西贺州市。被执行人莫宏权,男,1988年12月出生,住广西梧州市藤县。申请执行人谢瑞英、谭燕莹、谭棋烽与被执行人李新保、莫宏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李新保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27635.79元;二、被执行人莫宏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2908.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新保、莫宏权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子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其文审 判 员 陈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冠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