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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海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72号罪犯黄海琴,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闵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海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黄海琴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海琴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