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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水旺与江山市新红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水旺,江山市新红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530号原告:郑水旺。被告:江山市新红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雅。原告郑水旺与被告江山市新红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确认收原告借款23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山市新红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水旺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江山市新红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柴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