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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震娟与舒光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震娟,舒光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86号申请执行人孙震娟,女,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舒光结,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孙震娟与被执行人舒光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舒光结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光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5000元,承担诉讼费1150和执行费10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舒光结与申请执行人孙震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第一期义务;因达成协议的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逾期被执行人舒光结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孙震娟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