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姚维林与孙世梅、施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94号原告:姚维林,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孙世梅,女,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施金龙,男,196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姚维林与被告孙世梅、施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孙世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