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文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415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彪,农民。2013年9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同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文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黄文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黄文彪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文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彪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彪撤回上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代理审判员 周海灵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