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与曹双喜、刘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曹双喜,刘细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洞庭大道中段248号。法定代表人周远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惠安,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该支行工作人员,住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双喜,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告刘细兰(系曹双喜之妻),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德安,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与被告曹双喜、刘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双喜、刘细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江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