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6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泽宝与鄂俊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宝,鄂俊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417号原告李泽宝,农民。被告鄂俊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宝诉被告鄂俊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