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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晁某某,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本院一审判处死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关胜真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