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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冉世祥与史秋林,刘现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世祥,史秋林,刘现春,重庆企罡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305号原告冉世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秋林,男,汉族。被告刘现春,女,汉族。被告重庆企罡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清明街585号C幢1层1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884616-1。法定代表人刘现春。原告冉世祥诉被告史秋林、刘现春、重庆企罡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世祥诉称,被告史秋林、刘现春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开办了重庆企罡家电有限公司。2015年3月21日,被告以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每月按6000元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史秋林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息。经本院审查查明,史秋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已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冉世祥诉被告史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事实与被告史秋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事实系同一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冉世祥对被告史秋林、刘现春、重庆企罡家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缴21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冉世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堂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