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士勋与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勋,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62号原告:陈士勋,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卢玉振,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纵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勋与被告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鑫诚公司)、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明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