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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兵、陈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兵,陈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自祥,该公司法律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兵。被执行人陈春香,系李兵之妻。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兵、陈春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兵、陈春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