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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秦路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路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96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路路,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2015年3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路路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路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秦路路在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与宝华路交界处的花园小道处,以箍脖子、言语威胁等方式,劫得被害人程某的黑色小米3手机1台(经物价鉴定,价值1083元)及现金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路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法庭结合被告人秦路路是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及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等情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秦路路三年零六个月以上五年零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秦路路在庭上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路路犯抢劫罪事实清楚,另查明:被告人秦路路于被抓获前主动将涉案手机归还给被害人程某。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花都区公安分局法医学伤情检验证明书,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鉴(赃)(2015)2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秦路路的指纹卡资料、前科资料信息登记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程某的报案陈述及其对被告人秦路路的辨认笔录、对涉案地点和赃物的照片指认,被告人秦路路、被害人陈某对涉案QQ聊天记录的照片指认,被告人秦路路的供述及其对作案地点、被抓获地点的照片指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路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路路的抢劫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秦路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2.被告人秦路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结合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秦路路归案前主动将涉案手机归还给被害人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秦路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路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秦路路的违法所得500元并发还给本案被害人(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敏人民陪审员  汤光忠人民陪审员  毕燕燕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判员代理书 记 员  江静敏阳秋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