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陈爱华与吕玉坚与吴多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坚,吴多德,陈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吕玉坚。申请执行人吴多德。被执行人陈爱华。申请执行人吕玉坚、吴多德与被执行人陈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1)琼州证字第15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债权文书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陈爱华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盘工业开发区X幢房屋(房产证号:XXX**号)依法委托海南亚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吕玉坚、吴多德同意,本院决定将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底价人民币2430000元用于抵偿(2014)龙执字第201号执行案所确定的全部债务中的24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爱华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盘工业开发区X幢房屋(房产证号:XXX**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陈爱华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盘工业开发区X幢房屋(房产证号:XXX**号)以拍卖保留底价人民币24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吕玉坚、吴多德抵偿(2014)龙执字第201号执行案所确定的全部债务中的2430000元(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吕玉坚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吕玉坚、吴多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