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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红执裁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刘红军与马建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军,马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红执裁字第370-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军,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建武,男,1966年8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刘红军申请执行马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红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标的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马建武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建武在吴忠市红寺堡农村信用社营业部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建武在吴忠市红寺堡农村信用社营业部账户存款1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金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