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吴海涛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40号申请人:吴海涛,男,1959年10月14日生。申请人吴海涛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3)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宣告申请人吴海涛死亡。2011年9月21日由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档案编号为320481256565发给申请人的驾驶证;徐州市公安局孔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已确认了其身份,吴海涛本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吴海涛死亡的(2013)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王扣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