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位如中、夏春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位如中,夏春喜,蒋传宾,王玉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倩、丁巍,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位如中,农民。被告:夏春喜,农民,系被告位如中之妻。被告:蒋传宾,农民。被告:王玉庆,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位如中、夏春喜、王玉庆、蒋传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经其他程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均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