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冯凯与安阳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凯,安阳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050号原告冯凯,男,汉族,1993年4月20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建平,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彦庆,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凯与被告安阳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阳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人民法庭管辖,应由安阳县人民法院柏庄人民法庭管辖,理由是被告安阳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为安阳县柏庄镇万金大道中段华泰分公司院内。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从被告处所购房屋位于安阳县水冶镇凤凰城。房屋系不动产,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人民法庭和安阳县人民法院柏庄人民法庭均系安阳县人民法院派出机构,因此,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阳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亮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人民陪审员 杨者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