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泰和县民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民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萍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泰和县民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泰豪商城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7589286-8。法定代表人:罗福明。委托代理人周东宁,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代理人甘德清,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住泰和县。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刘萍,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告泰和县民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宏物业公司)与被告刘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宏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德清、被告刘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宏物业公司诉称,被告刘萍于2014年租用泰豪商城一层106号店面经营“美丽家园”内衣店。后被告不听原告劝阻,在该店北面通道上违章搭建店棚进行经营,原告曾要求被告予以拆除,但被告拒不拆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搭建建筑的通道属业主共有,被告搭建未经���主委员会同意,未到原告处办理手续,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拆除。另外,原告为诉讼支付照相费100元,应当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萍拆除其在租用泰豪商城一层106号店北面通道上搭建的建筑,恢复原状;支付原告诉讼照相费等相关费用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萍辩称,原告诉称店面所在小区从2010年开始就由所辖澄江镇澄江社区监管,至今未召开过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就没有人能代表业主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与店面所在小区没有物业服务合同,其就无权代表业主主张权利,故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请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外,原告诉称违章建筑不是被告搭建,被告从2015年2月就将店面交付给了房东,被告既不是店主又不是房东��原告拆不拆除该违章建筑与被告无关,其起诉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民宏物业公司与泰和县泰豪商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原告的服务事项包括:公共场区垃圾清扫、垃圾清运处理,为商铺向县环卫所交环卫费(商铺不需向环卫所交环卫费),提供污水泵等设备清化粪池,供水供电公共部分管理维护,建筑图纸、购房资料管理。此外,原告有权向泰豪商城住户及商铺收取物业管理费。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是要求被告拆除占用公共部位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而根据“委托合同”,原告无此项服务内容,即使该违章建筑系被告搭建,其也无权要求被告拆除,即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泰和县民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泰和县民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红卫代理审判员 钟玲珑人民陪审员 梅丽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