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定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224号罪犯王定忠。2008年7月3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犯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009年5月22日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1年11月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3月4日止)。因本案于2012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嘉海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定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履行2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定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定忠报请减刑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共获奖分351.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定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定忠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0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