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曾瑞旺、王中印与朱为勤、宋艳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瑞旺,王中印,朱为勤,宋艳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曾瑞旺。原告:王中印。被告:朱为勤。被告:宋艳格。原告曾瑞旺、王中印诉被告朱为勤、宋艳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曾瑞旺、王中印负担。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林初平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其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