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曾瑞旺、王中印与朱为勤、宋艳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瑞旺,王中印,朱为勤,宋艳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曾瑞旺。原告:王中印。被告:朱为勤。被告:宋艳格。原告曾瑞旺、王中印诉被告朱为勤、宋艳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曾瑞旺、王中印负担。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林初平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其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