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33-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波,行长。被执行人:王洪林,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苏省沛县,公民身份号码:×××4416。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33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洪林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16号(山水豪苑)1栋1单元403房(房地产权证:03××62)。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洪林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16号(山水豪苑)1栋1单元403房(房地产权证:03××6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