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终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松、唐少平等与肥西县方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松,唐少平,黄伟,黄守宏,肥西县方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672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刘松。委托代理人:宣善德,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兵,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唐少平。委托代理人:宣善德,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兵,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黄伟。委托代理人:宣善德,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兵,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黄守宏。委托代理人:宣善德,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兵,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肥西县方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南岗镇南岗村,组织机构代码78857087-6。法定代表人:浦玉楼,经理。上诉人刘松、唐少平、黄伟、黄守宏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清(预)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依法应当按照公司住所地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肥西县方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刘松、唐少平、黄伟、黄守宏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刘松、唐少平、黄伟、黄守宏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方圆公司位于合肥高新区南岗镇(原肥西县南岗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地,故本案应由方圆公司住所地的高新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其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为不当,故请求本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的规定,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方圆公司注册登记地为肥西县法院管辖范围,但因为行政区划调整,方圆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现已处于合肥高新区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依法应由合肥高新区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清(预)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二、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基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