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天津威洋石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威洋石材有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天津威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陈锦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代超,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建林。原告天津威洋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威洋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