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吴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770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55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46年8月22日,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敏,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占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雷敏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1988年6月,原告何某某的前夫意外死亡,同年,被告吴某某的前妻病故。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9年1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系渠江水泥厂驻某某抽水站职工,2005年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领退休工资1000多元供生活开支,退休后工资不断增加,2015年增加到2720元/月。近几年,被告嫌原告病多,2014年10月15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被告至今拒绝扶养原告,故起诉来院,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1000元。原告何某某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199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四川省华蓥广能总医院的出院记录及结算票据各1份,证明2014年11月5日到2014年11月10日,原告何某某在华蓥山广能集团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膝关节炎、慢性胃炎、腰椎间盘突出症、老年性心脏病,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847.04元;华蓥市人民医院CT检查诊断报告1份及广能总医院检查报告4份,证明原告的病情;4、照片一张,证明原告的腿患情况。被告吴某某辩称:被告年龄大,身体不好且患了很多病,没有钱,也没有房子居住;被告每月的退休金都用于家庭开支了;原告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年,二人对原告具有赡养的义务;原告有房屋住、有耕地、有直补款及农村养老金,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吴某某就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1份,华蓥市某某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证证明被告吴某某在该社区无房产属实;房屋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吴某某未被查询到房屋登记信息;出院记录及病历复印件6页、病情证明书、结算票据各1份,证明2015年6月11日到2015年6月25日,被告吴某某在广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高血压、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脏长大、心功能Ⅱ级、冠心病、脑动脉供血不足。被告吴某某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7161.47元。2015年6月9日,广安区人民医院建议被告吴某某休息住院治疗,且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处方笺2页、门诊票据5张、报告单4张,证明被告吴某某的病情。被告吴某某对原告何某某提交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是对结婚证复印件、出院记录及结算票据无异议;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原告何某某对被告吴某某提交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明、房屋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复印件、出院记录、结算票据、病情证明书、门诊票据无异议;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双方各自生育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吴某某系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金2720元,原告何某某在家务农。从2014年10月15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自己年老多病,被告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为由起诉来院,请求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原告年近六十周岁,身有病患,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虽然被告亦年老多病但其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故被告应当对其进行扶养。同时,原告的两个子女在其年老之时,也对原告具有赡养义务;原告在家务农,有一定的生活来源,故被告给付的原告扶养费,本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每月200元,给付的时间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次月起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从2015年6月起,被告吴某某每月给付原告何某某扶养费2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