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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行审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涛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行审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李涛,男,1990年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军平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人民陪审员  李 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