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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东周,陆丁云与陈校武,蔡检燕,杨辉,邓日群,黄典良,朱其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丁云,黄东周,杨辉,朱其媛,陈校武,黄典良,蔡检燕,邓日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陆丁云,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黄东周,男,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杨辉,男,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朱其媛,女,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陈校武,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其他号码430224197808263633。被执行人黄典良,男,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蔡检燕,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邓日群,女,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校武、蔡检燕的银行存款、收入7306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典良、朱其媛的银行存款、收入21920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辉、邓日群的银行存款、收入7306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区敬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