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邱春冬、管仁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邱春冬,管仁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邱春冬。被执行人:管仁冰。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邱春冬、管仁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春冬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49900元和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息8095.77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执行人管仁冰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25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邱春冬、管仁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邱春冬、管仁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6月1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春冬、管仁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4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