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刑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有宾犯抢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有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攀刑终字第153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有宾,绰号大嘴,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2月31日被假释。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有宾犯抢夺、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攀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有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世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有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胡有宾与徐某某(已判刑)在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工商银行旁的公厕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后,商量抢夺钱财筹集毒资。二人商议由胡有宾具体实施抢夺,徐某某负责在一旁帮其望风。当日20时许,二人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大门外的公交车站,看见从西区清香坪往玉泉广场方向独自行走的胡某某,徐某某就超过胡某某站在车站上方的人行道上负责望风,胡有宾趁胡某某不备,从背后抢走胡某某手上套着的一个米色钱包。内有120余元现金和一部”OPPO”牌X909型手机等物品。二人逃回西区矿务局,用抢来的钱购买了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共同吸食。胡有宾将抢来的手机以50元钱的价格销赃给一过路的中年男子。经鉴定,手机价值1710元。2013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胡有宾与徐某某在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工商银行旁的公厕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后,二人又商议再到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实施抢夺。当日23时许,二人至攀枝花市西区玉泉广场“北京华联”超市外的公交车站旁,看见在站台上玩手机的李某某,徐某某就到车站下方十米左右的公路边负责望风,胡有宾趁李某某不备,上前将李某某拿在手上的一部广信牌EF88型手机抢走。事后,胡有宾将抢得的手机交给徐某某使用,后被公安民警从徐某某住处搜出。经鉴定,手机价值669元。2013年8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有宾为筹集毒资至西区矿务局陶家渡,看见“指爱美甲店”的廖某某将一部白色三星牌7100型触屏手机放在柜台上充电,而廖到旁边的通讯店内去洗手,胡有宾见店内无人,便上前将廖某某放在柜上充电的三星牌手机盗走,后销赃给攀枝花市炳草岗一摆摊收购手机的男子,经鉴定,手机价值2668元。2014年2月28日17时许,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南广镇派出所民警在翠屏区西郊一带巡逻时将涉嫌抢夺被网上追逃的胡有宾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胡有宾交待了伙同他人抢夺的犯罪事实,同时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廖某某手机的犯罪事实。2014年3月3日,被告人胡有宾因病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办理该案中于2014年5月、9月、12月、2015年2月多次传讯胡有宾,均未能将胡有宾传讯到案,2015年3月17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胡有宾逮捕。尔后,公安民警通过查询得知胡有宾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关押在四川省宜宾市汉王山监狱服刑。2015年3月25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依法将胡有宾解押回攀枝花,并羁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有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2007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2011年12月31日被假释。2014年10月21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有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有书证接(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发还物品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相;价格鉴定委托书、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视听资料;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有宾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胡有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胡有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有宾犯抢夺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犯盗窃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胡有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被告人胡有宾为吸毒而实施盗窃、抢夺,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有宾到案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有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抢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有宾曾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2月30日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其准予假释的裁定,胡有宾实际执行刑期4年4个月1天,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胡有宾假释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胡有宾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在刑罚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对本次犯罪作出判决,并与其犯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对其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胡有宾因本案被拘留的羁押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被告人胡有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川凉中刑执监字22号对罪犯胡有宾准予假释的裁定;被告人胡有宾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本院判决的胡有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尚未执行的刑期一年七个月三十天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胡有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原审被告人胡有宾提出“认罪态度好,在翠屏区西郊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南广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后,交待了抢夺、盗窃,是自首情况”的上诉意见,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有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有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有宾到案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有宾假释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在刑罚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有宾提出“在翠屏区西郊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南广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后,交待了抢夺、盗窃,是自首情况”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2014年2月28日17时许,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南广镇派出所民警在翠屏区西郊一带巡逻时将涉嫌抢夺被网上追逃的胡有宾抓获,故其抢夺犯罪不能认定自首,原判己认定了其盗窃犯罪系自首,并已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有宾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仁寿审判员 王 程审判员 覃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