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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斌诉被告司登卓、张生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斌,司登卓,张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712号原告王学斌,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孔维旭,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6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丽景润苑6号楼1单元1022号。委托代理人李勤彦,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登卓,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7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生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6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斌诉被告司登卓、张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王学斌负担。审 判 长  何 海人民陪审员  焦芬玲人民陪审员  王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人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