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志伟与黄骅市盛达加油站、高树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伟,黄骅市盛达加油站,高树元,黄骅市黄骅镇魏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志伟。委托代理人崔庆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骅市盛达加油站。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魏孙庄。法定代表人沈凤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甫政,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树元。被上诉人黄骅市黄骅镇魏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耀恩,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韩甫政,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志伟、黄骅市盛达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高树元、黄骅市黄骅镇魏孙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志伟、黄骅市盛达加油站均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的本诉及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准许吴志伟撤回对高树元、黄骅市盛达加油站、黄骅市黄骅镇魏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二、准许黄骅市盛达加油站撤回对吴志伟的反诉。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吴志伟缴纳14510元,减半收取7255元,由吴志伟承担;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黄骅市盛达加油站缴纳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黄骅市盛达加油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吴志伟预交14510元,退还吴志伟;黄骅市盛达加油站预交5400元,退还黄骅市盛达加油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